导读:妹妹领证年龄不够,借用姐姐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后又想以“婚姻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无婚姻关系。本案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案例描述】
原告陈并(男)与被告朱玲(女)相识相恋,因朱玲未满法定结婚年龄(20岁),无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心生一计,干脆用朱玲姐姐的身份证与陈并于2004年4月办理结婚手续。2010年12月,原告陈并想以婚姻无效为由让法院判令与被告朱玲之间无婚姻关系,并请求子女尤其抚养;审理中,朱玲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其认为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且要求法院将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原、被告登记时,被告虽未满20周岁,但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解释,该婚姻自被告达到20周岁时生效。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婚姻有效。故该案应以离婚案由进行审理。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法院作出了双方离婚的判决。
【法律分析】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规定不予保护和承认的婚姻,这类婚姻一旦认定为无效,将自始无效。首先,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解释,年满20周岁的女性为法定结婚年龄,现在双方均符合这一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此,认定其婚姻为有效。其次,原、被告双方进行过结婚登记行为,尽管被告名字不对,但其他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名字不对,等同于笔误或曾用名,但不能否定双方实质上的登记行为,更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姐姐之间存在“形式上”婚姻。最后,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婚姻有效,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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