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0661号
原告姚花平,女,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马永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安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东,男,回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李晓东2014年共借现金拾伍万元正(15万),姚花平担保。李晓东,2015年元月28号”。被告在该《借条》下方另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李晓东2015年借现金叁万元正(3万)姚花平担保。原告在上述第二份《借条》下方书写:“”房租小东1万3仟8佰元,带电费”。
2017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李晓东,身份证号:,李晓东欠姚花平从2010年起给李晓东现金贰拾柒万元正。2017.5.29姚花平李晓东”。
被告李晓东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李晓东2013年12月1号向姚花平借款叁万元正”。2017年7月1日,被告在上述《证明》下方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7、7月1日李晓东欠姚花平现金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该欠款是2011年至今李晓东从姚花平处多次借的现金现经算账后由李晓东出具欠条。李晓东、姚花平,2017.7.1”。
2020年11月5日,被告李晓东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0年至2017年,李晓东多次向姚花平借到现金270000元整,大写贰拾柒万元整借钱人:李晓东2020年11.5号换条,”。
2021年4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1、法庭询问原告2013年12月1日借款3万元是如何支付的。原告回答:现金支付。2、法庭询问原告借款3万元在何地支付给被告的。原告回答:在原告家中。3、法庭询问原告2014年的借款15万元是如何支付的。原告回答:在2015年分了几笔支付给被告的,但是因为时间久了,原告也记不清具体分了几笔,每笔多少钱了,都是现金支付的。也都是在原告家中交付。4、法庭询问原告2014年的借款15万元有无相应的取款凭证。原告回答:没有,从原告的户籍地也可以看出,原告家在兴隆铺城中村,在拆迁以前,原告家里盖的房子隔成了50多间对外出租,那个时候因为支付宝、微信等并不普及,收租金都是用的现金。另外,原告还经营的有歌厅,手头有大量的现金。5、法庭询问原告该份借条中的“姚花平担保”是什么意思。原告回答:因为原被告并无法律常识,并不知晓担保的具体含义,也是在诉讼前经律师解释,原告才知道这样写担保并无任何意义。6、法庭询问原告2015年的3万元是如何支付的,出借给谁了。原告回答:也是现金支付,由姚花平借给李晓东了,从证据2的下半部分借条可以看出“李晓东2015年借现金叁万元正”。7、法庭询问原告2013年12月1日的借款3万元、2014年的借款15万元、2015年的借款3万元出借后,被告有无偿还过借款本息,分别偿还了多少钱。原告回答:没有偿还过借款本息,一开始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到2015年的时候,原告已经出借给被告21万元,平时还有一些零零碎碎的小钱。于是从2015年开始按照月息1分计息,记至2017年的时候,连本带息已经有27万元,因此被告于2017年5月出具了欠款27万元的欠条,但考虑到被告没有偿还能力,双方关系较好,就没有再计算利息。因此在2020年出具的“借条”上,被告依旧是欠款27万元。8、法庭询问原告2017年5月29日,欠条上的27万元中包含本金多少,利息多少。原告回答:本金21万元,利息6万元。9、法庭询问原告2017年7月1日欠条上27万元包含的本金,利息和2017年5月29日欠条上27万中包含的本金利息是否一样。原告回答:是一样的,2017年7月1日的欠条和2017年5月29日的欠条本金利息均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李晓东尚欠原告借款27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有被告李晓东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欠条》及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该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7万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花平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187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马丽莉
2021-05-2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