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辽0902民特2号
申请人:张某1,女,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一、宣告张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某1为张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超
法官助理刘晓潭
书记员贺馨瀛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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