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甲与被告姚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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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1022民初831号

原告:谷某甲,男。
被告:姚某甲,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姚某甲因生意周转,向原告谷某甲请求借款190000元。2014年1月6日,原告谷某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190000至被告姚某甲账户。因被告姚某甲未及时返还借款本金,经原告谷某甲追讨,被告姚某甲于2017年12月8日向原告谷某甲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谷某甲190000元,分两年还清,借款人:姚某甲”。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谷某甲多次催讨,被告姚某甲以无钱为由拒绝返回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谷某甲向被告姚某甲实际交付借款本金190000元,原告谷某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姚某甲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姚某甲经原告谷某甲催讨,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原告谷某甲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姚某甲返还借款本金19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被告姚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谷某甲借款本金1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由被告姚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松林
法官助理廖双龙
书记员(兼)廖双龙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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