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湘1021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湖南省桂阳县,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8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采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三台合一指挥中心接警单、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到案说明、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领取通知书及放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书、协议书、无犯罪证明、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查表及照片,证人侯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侯某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见兵
法官助理谭柏官
书记员欧阳宇映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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