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签订离婚协议不计后果,满口答应对方条件,自尝盲目冲动草率签离婚协议之果。
【法院判例】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就因为男方没有及时兑现给予女方补偿的承诺,被女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让男方深刻地尝到了一次盲目冲动草率签离婚协议的苦果。
结婚容易,离婚难。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为了尽快恢复自由身,不加思索满口答应对方提出的请求,最终只能是无法兑现。当被对方告上法庭后,原以为通过离婚可以得到解脱的,没想到结果却被套上了一根绳索。
协议离婚,补偿费迟迟未付
2006年5月耿芮和高强结婚,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2007年10月,自从耿芮怀孕后,高强就让她辞去了工作,在家专心养胎,直到生下女儿后也没有再去找工作。对此,耿芮感到自己是这个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可是,当有一天耿芮发现高强把他们卖房子结余的35万元炒股亏了,而高强时常又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时,加上有的朋友说高强在外有女人还赌博等等传闻,耿芮的精神终于崩溃了。在一次次和高强大吵大闹而高强又没有多少收敛的情况下,耿芮不得已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在耿芮在娘家的日子里,经邻居反映,家里没认识有很多人上门砸他们家的门,声讨着要他们还钱,为此,耿芮伤心不已,也下定决心要和高强一刀两断。
在耿芮回娘家的一段时间里,高强的父母没有劝说两人和好的话,而听邻居说,在他们两人不在家的时候,有不少人来砸他们家的门,嚷着让他们还钱,这让耿芮十分伤心,同时也萌生了要和高强离婚的想法。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同意以一种和平的方式离婚,而高强也觉得亏欠了耿芮母女俩,在表示同意离婚的同时,要给耿芮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于是,双方就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在二人离婚协议中,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孩子抚养权归属女方,男方在孩子18岁之前,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男方分担孩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不得低于总费用的50%)。关于男方的探视权的问题,探视前须与女方联系,每月不少于一次;2、男方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自愿补偿女方贰拾伍万元,如男方到期不付清款项,男方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3、离婚后,属于男方的财产如男方经手的债权42万元(包括利息)、个人的衣物等归男方所有,除以上男方财产外的剩余所有家庭财产归女方所有。最后,双方协商一致并按下手印。
于是,耿芮和高强在2011年7月4日登记离婚。离婚后,除了高强向耿芮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以外,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费25元尚有23万多无力支付。
一时糊涂,纠纷不断
高强的工资是每月2500元,结婚时双方父母买房、装修、置办家产等花了不少钱,而耿芮自从怀孕后就辞去了工作,所以高强和耿芮结婚后除了卖了一套房子外,并没有积攒多少钱。离婚后,高强没有地方住,只能暂时住在他母亲家。他母亲家那边虽然还有一套房子,但那房子对外出租了,再说没有他父母的同意,他也不可能把那个房子卖了给耿芮25万元。7月离婚,11月就要给女方25万元,这对于高强来说,内心感到很纠结。但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接着更加闹心的事接连不断,让当初盲目冲动草率签离婚协议的高强吃尽了苦头。
离婚后,高强一开始还会探视孩子,后来因为一件事就再没有给小孩打过一个电话,也未过问过孩子的事,孩子已经很久没有见过爸爸(高强)。这件事的起因是高强母亲在幼儿园门口看孩子与耿芮和耿芮的母亲相遇后发生的争执,在话不投机的情况下发生了互相的厮打,造成了耿芮的眼睛被打伤,高强的母亲脸被摔破了并造成轻微脑震荡,住院半个多月。后110、120都赶到了现场,才避免了事态的恶化。2011年10月29日,耿芮表哥带人到高强的单位找高强,问他给耿芮的25万元怎么办。高强看到火候不对,恰好当时单位发年终奖,高强东拼西凑弄了个16000元给了耿芮的表哥,耿芮表哥也给高强写了收条,这事总算才过去。
婚是离了,但总这样麻烦不断也不是办法。为此,高强想直接和耿芮进行一次沟通。在他一再表示承认给耿芮25万元的补偿承诺后,耿芮才同意和高强好好谈一次。但在见面后,高强说每个月都往邮政卡里打700-1000元不等时,耿芮就说那连小孩的生活费都不够。高强说,我每个月都往你的银行卡上打钱,还有1000元不等的购物卡。耿芮认为自己没有经济来源,还要带孩子,为了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希望高强能尽快兑现协议书中的承诺(25万元)。从做父亲的角度呢来看,高强应该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但最终,双方仍然在补偿费25万元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覆水难收,自食其果
耿芮在与高强无法沟通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7日,将高强告上法庭。耿芮在状称,原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两套房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另补偿原告25万元。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如男方到期不付清款项,男方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3.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高强在庭审中辩称,目前,耿芮现在住的房子是由原告带着女儿和她父母一起居住,据悉她把她父母的房子租给了别人(租金800元/月)。外加在婚姻存续期间,朋友借了10万元,约定利息1500元/月。也就是说每月800元的房租,再加向朋友借款得到的1500元的利息,共计2300元,这些费用足够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了。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上承诺补偿25万元,当时是考虑到为了照顾女儿,但并未考虑到自己的经济状况是否有支付能力,这是一时糊涂造成的,现在后悔不已。结完婚后,她只上了一年班,从她怀孕到孩子三岁,这个家一直都是我支撑起来的,加上两边父母都帮忙,她父母工资少多出点力,我父母工资高多出点钱。我们婚后所有的财产要算上我父母给的,80%都是我的。我现在每个月收入只有2500元,虽然离婚协议是我签的,但显失公平,目前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我希望法庭能保障我有个吃住的地方,至于欠她的钱我会还,但我现在确实没有钱,没办法只能从每月的工资里扣。
耿芮坚持认为,离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被告高强以自己一时糊涂为由不足以推翻其在离婚协议中的法定义务,若不能到期偿清补偿款,请法院判令男方以房产代替补偿款归女方所有。原告对本案涉案的数额曾经与被告进行过协商,也是想将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的钱款而没有支付,还找了那么多的托词,说明被告缺少最基本的诚信,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将23.4万元支付给原告。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耿芮和被告高强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其约定的补偿款不能成立,该离婚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补偿款的责任具有法律依据,且被告对该条款确定的内容亦予以认可,故依法予以支持,扣除被告此前已经支付的16000元,被告应将剩余的234000元补偿款向原告支付。
2012年10月25日,法庭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向原告耿芮约定的补偿款234000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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