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12刑初290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辽宁溪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曰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还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郝小丽
书记员朱梓墨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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