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不履行离婚赠房协议,母亲代女儿起诉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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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导语:夫妻离异,共同为年幼的女儿立约:将各自名下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归女儿,如违约就将其个人名下的全部所有权给女儿。后女儿的父亲饶先生反悔,于是前妻将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饶先生的房屋归女儿所有。
【法院判例】
1999年11月,黄女士与饶先生结婚,有一个共同的女儿取名艺艺。婚后,二人长期分居且感情不和,后选择协议离婚。饶先生与黄女士在2006年11月7日,离婚协议约定:“为了弥补离婚给女儿艺艺的伤害,双方决定支付给女儿伤害补偿费,具体补偿方法为:饶先生在丰台区大红门住房的一半房产权和黄女士在南昌市的一套住房一半房产权赠与女儿艺艺所有,详细内容参见附件: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成立,方式为:黄女士结婚后将艺艺的姓名登记在黄女士的房产证上,饶先生结婚后在还清房屋贷款时,将艺艺的姓名登记在饶先生的房产证上。另附特别约定,若饶先生在赠与合同中违约,就将其名下的全部房产无条件的赠与艺艺。赠予合同拟好后,黄女士和饶先生去离婚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将离婚协议书和赠与合同进行了备案手续。
现今,饶先生已再婚,还清了贷款后,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他却将此住房出租,并未履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于是,黄女士作为8岁女儿艺艺的法定代理人,将饶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立即转移给艺艺。
在法庭上,饶先生表示,自己现在身体不好,结核病去年又复发了,经济生活下降,且在北京只有这一套住房,如依前述协议书及契约书履行会影响他现在的家庭关系。饶先生说在离婚签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现在赠与登记未办理,赠与关系不成立,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房产赠与契约书作为离婚协议书的附件,系双方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的财产性承诺和约定,应当按约履行;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房产赠与契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饶先生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且辩解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饶先生名下的房产归女儿艺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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