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1017号
原告河南易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586093。
法定代表人杜合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贯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办事处任庄村鸿宝路中段砖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1AY23K。
法定代表人韩建聚。
经审理查明: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19-2020年泰禾东府大院项目费用明细显示:1、日期:2019.12.14-15,客户名称:泰禾东府大院,活动名称:马卡龙DIY,合同金额12200元,是否开票:是,是否付款:否。2、日期:2020.6.11,客户名称:泰禾东府大院,活动名称:私宴,合同金额14900元,是否开票:否,是否付款:否(备注:此项费用未走流程,实际33500,已开2万发票,其中已付1.3万,剩7000未付,剩余13500未开票,其中5600已走下次的端午节活动,7900未走流程,暂时没有地方支付);3、日期:2020.6.25-26,客户名称:泰禾东府大院,活动名称:端午节活动,合同金额29000元,是否开票:是,是否付款:否,实际费用23400+5600(私宴部分);4、日期:2020.9.21,客户名称:泰禾东府大院,活动名称:中秋月饼礼盒采购,合同金额12000元,是否开票:是,是否付款:否。合计金额68100元。后将总金额书写改为61100元。
2021年3月4日,原告公司员工向微信名称为昌品,泰禾东府大院发送上述2019-2020年泰禾东府大院项目费用明细表,对方回复金额没问题。原告方询问这几笔款什么时间能付,对方回复:东府现在还没开盘,估计待等年中了吧,现在都在销售中州,盘活中州后就轮到东府了。原告方问:私宴那笔7000的也不能付吗。对方回复:款是领导分配的,还没说,我这两天问问他吧。
原告提交的2019-2020泰禾应收款活动费用明细表显示:1、日期:2019.12.14-15,客户名称:泰禾东府大院,活动名称:马卡龙DIY,合同金额12200元,是否开票:是,是否付款:否。2、日期:2020.6.11,客户名称:泰禾东府大院,活动名称:私宴,合同金额7900元,是否开票:否,是否付款:否(共33500-2万-0.56);3、日期:2020.6.25-26,客户名称:泰禾东府大院,活动名称:端午节活动,合同金额29000元,是否开票:是,是否付款:否,23400+5600;4、日期:2020.9.21,客户名称:泰禾东府大院,活动名称:中秋月饼礼盒采购,合同金额12000元,是否开票:是,是否付款:否。合计金额61100元。
原告提交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1、开票日期2020年7月7日,购买方:河南嘉智置业有限公司,金额12200元。2、开票日期2020年7月7日,购买方:河南嘉智置业有限公司,金额29000元。3、开票日期2021年1月25日,购买方:河南嘉智置业有限公司,金额12000元。
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对方认可欠款金额为68100元,并认可收到相应的发票。
另查明:泰禾东府大院的开发商为被告河南嘉智置业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费用明细、发票、通话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分别向被告提供马卡龙DIY、私宴、端午节活动、中秋月饼礼盒采购四次活动服务,及被告尚欠原告61100元服务费未付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611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嘉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原告河南易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6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袁建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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