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未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另一方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按约履行相关责任。
【法院判例】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原告罗晓与被告丁华离婚前的归属于夫妻共同的一处房产的争议纠纷案。
一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房产证上仅登记了被告丁华的姓名。双方于2005年9月12日在别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将该房屋分割给原告罗晓所有。之后罗晓多次找被告丁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被丁华以该房是他出资购买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就财产的分割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因此,该离婚协议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诉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丁华辩称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拒不履行协议,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原告罗晓与被告丁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座住房一套按离婚协议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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