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所地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定作费用1983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日起算);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个体工商户字号“广州市海珠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
原告是2007年初经朋友介绍结识被告相关业务负责人。
2007年10月6日,原告和被告代表 签署《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900套毛衣外套,每套加工费为35元,原料由被告提供。2007年
除书面合同约定外10月22日将30套毛衣外套送交被告。
截至2007年10月22日,原告共送交被告加工毛衣外套930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2550元。
迄今为止,被告却仅向原告支付毛衣外套加工费12720元,余款19830元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拖延,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的经营和生活带来困难和巨大损失,迫不得已,原告特依法具状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并作出判决。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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