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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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423民初847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92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是同村村民。2019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当天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0000元,又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17日,被告分四次偿还了原告共计1800元,下欠10200元,之后原告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当庭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2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方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被告张某欠原告张某10200元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某借款102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书磊
书记员王莉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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