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新与郑州某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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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0172号

原告韩亚新,女,汉族,1996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郑州小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E时代广场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0XGT025。
法定代表人孟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宜男,汉族,199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将房屋出租给原告后,在租赁期限内又将涉案房屋租赁给案外人,与案外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20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押金900元及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原告已向被告缴纳但未能使用期间的租金1269元。原告主张被告向其退还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的租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小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韩亚新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2169元;
二、驳回原告韩亚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4元,由被告负担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袁建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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