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投放危险物质罪
(2021)辽0922刑初7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女。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4日间,被告人苑某某在明知带有包衣的玉米种子有毒的情况下,仍然在苑某家门前两侧的玉米地中撒了带包衣的玉米种子,张某家的两只鸭子和一只鹅、袁某家一只鹅吃了带有包衣的玉米种子后死亡。2020年7月10日,经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苑某家门前园子内的玉米粒与袁某家死鹅的内容物中,均检出呋喃丹成分。2020年6月24日苑某某经公安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苑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袁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张某、胡某的陈述、证人王某、苑某的证言、被告人苑某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阜)公(司)鉴(理化)字(2020)22号检验报告、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苑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苑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徐德新
人民陪审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星
书记员董一蒙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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