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无婚姻证明贷款,离婚夫妻仍需共同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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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夫伪造无婚姻证明,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对这笔债务,原夫妻需要共同还吗?

【案例介绍】

前夫贷款妻子认为不应该让自己来承担

2005年12月,张梅(化名)与一名江西人结婚,于2012年4月离婚。同年12月,为了一笔流动资金,张梅的前夫赵东(化名)向株洲某信用社以个人名义借了一笔总计30万元的循环贷款。2012年12月9日是第一次贷款期的时限,当天双方约定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中指明赵东以个人的一套价值60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其办理了抵押登记。
据信用社反映,赵东只在合同到期后支付了部分利息,未按期履行付清大部分利息。赵东出具的伪造的《无婚姻证明》是在办理货款前提供的。为此,信用社试图与赵东协商解决,但最终还是无法达成合意,只好一纸诉状将赵东和张梅诉诸法院。
信用社与赵东就虚假婚姻关系争论时,坐在被告席上的张梅也是一肚子的不满。她向法官反映,完全不知前夫向银行以个人名义贷款之事,而且自己已和前夫解除关系,之后,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债务分配归各自清偿,抵押的房产属于前夫所有,因此,她没有任何义务来帮前夫履行此项还款义务。
法官判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东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借款的时间,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名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未有特别约定,且张梅不能证明信用社与前夫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其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于是判定张梅与前夫一起承担向信用社归还欠款本息的责任。
判决书指明,收到此判决后,张梅也可依照其与赵东签订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益。其实,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单方借款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并非所有的都如此,诸如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嫖娼等不当用途,另一种是一方明确以书面形式表示欠款由其个人承担,也可以在婚前协议中明确约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分析】
抵押的房产出租,债主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中,信用社还发现,赵东在借款后,已把用作抵押的房产出租给他人,签订的租期为10年。信用社主张对此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此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审理后,认为:赵东以伪造的《无婚姻证明》构成对信用社的欺诈,信用社对该房产属于赵东与张梅共有的事实并不知情,由于法律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即设立,信用社基于善意取得的民法制度拥有抵押权。信用社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主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并不影响主合同的实现,应认定信用社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信用社要求优先受偿的权利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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