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1381刑初9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锦秀
书记员王威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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