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1222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93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2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4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小松
法官助理杨迪
书记员陶梦雅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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