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前夫王某忙于工作对女儿不闻不问,前妻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判例】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孩子抚养权的案件:
2005年7月,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双方之女王小(化名)由被告抚养。因被告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女儿,女儿随被告生活不到半年就到原告处与母亲共同生活至今,期间女儿所有的花销均由原告支付,故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仍肩负着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兼顾双方各自的具体情况,原夫妻离婚后,考虑到原告与女儿长期生活在一起,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应当由原告抚养为宜;经征询王小之意见其亦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对王小生活费数额的确定,法院根据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酌情考虑。
综上,法院判决自2009月2月起,被告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之女王小变更为原告宋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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