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1005号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某某·鲜菜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黑庄路。经营者:张凤雷,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翔,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婷,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蔬菜后,未履行全部给付菜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被告欠原告菜款16388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称被告已偿还菜款3000元,现诉请被告偿付菜款1338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经营者支付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某某·鲜菜店菜款13388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某某·鲜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关磨
书记员梁伟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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