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义务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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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领结婚证的同居关系,生下的孩子是否受《婚姻法》保护?
【法院判例】
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中孩子抚养费承担的案件,被告李某与原告范某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离家出走再无音信,原告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在生活窘迫之时只好求助于法律途径,希望通过判决能让范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审理查明,原告范某和被告李某二人1997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分别于1998年12月生育一女,2000年9月生育一子,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原夫妻因为性格不合,二人曾于2006年12月自愿达成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但被告并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抚养义务,而是离家杳无音讯。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比照《婚姻法》对同居子女涉及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原夫妻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不影响对子女抚养关系的确认,因此,被告应承担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费,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最终,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2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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