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李丽与被告曹明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纷争得到解决。
【法院判例】
2009年原、被告在宁县打工时相识,2010年9月23日未登记便同居,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2011年5月22日生一女孩曹伊宁。原被告性格不和,在同居生活中,争吵不断,再加上被告无所事事不务正业的本性,导致矛盾越来越激化。在一次为琐事争吵中,原告父亲在劝解时遭到被告的毒打,最后由警察赶到调停才平复事态的发展。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并由被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有自己来承担小孩的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因为双方对小孩的抚养权意见各执一见,导致一起普通的案件变得少许复杂。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小孩不是个人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归谁所有,抚养小孩,要结合自己现有生活状况,是否有抚养能力、能否给小孩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等。最终,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节,达成一致合意:在小孩为年满18周岁之前,每月由被告支付给原告300元抚养费,抚养权由原告负担。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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