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1)京0111民初2361号
原告:庞某,女,201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庞某之母),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宝贝心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7号楼二层16A/17/21/23。
法定代表人:张淑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0日,庞某交纳培训费19380元,宝贝心愿公司为其出具收据1张。庞某自述预缴的K3阶段的课程并未开始,后因宝贝心愿公司原因停课至今。宝贝心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本院对庞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出生医学证明、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庞某向宝贝心愿公司交纳培训费,用于庞某参加宝贝心愿公司提供的英语课程培训,庞某与宝贝心愿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因宝贝心愿公司原因停课至今,庞某要求宝贝心愿公司退还培训费183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宝贝心愿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公正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宝贝心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庞某培训费183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北京宝贝心愿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亮亮
书记员高明月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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