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前一方支付购房首付,婚后夫妻共同支付按揭款。诉请离婚,房产如何分配,两人对簿公堂、剑拔弩张。
【法院判例】
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05年3月,原、被告准备结婚,被告父母因为原告无房不同意双方结婚。后原告拿出自己的继续,以及问父母要的钱支付首付5万元,按揭购买一套房子,但产权证只有原告一个人的名字。同年10月1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一同支付房屋按揭款。五年后,由于性格不和婚姻关系矛盾与日俱增,但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对房产分割产生异议。最后,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定夺。庭审中,对该房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机构鉴定,该房价值为23万元。
原告支付房子首付的五万元,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升值的房屋,如果原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请相关部门评估房屋已升值部分的受益,然后将婚前支付的5万元减去,共同财产为剩余部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房子是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离婚时房子应判归一方比较合适。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半的补偿。最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一审判决:共同财产房子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9万元。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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