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湘1021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需要继续侦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采纳。
另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桂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对被告人侯某某调查谈话时,被告人侯某某主动举报了卢某、彭志军、李文军、谭亚男和夏海飞涉嫌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卢某、彭志军、李文军已被桂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侯某某在检察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5月7日,李某家属已退还80913.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病历资料、医保报账发票、医保报账管理文件规定、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辨认笔录、证人江某、欧某、卢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医保报账的相关规定,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达80913.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部被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赔桂阳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人民币80913.20元(已退赔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小武
人民陪审员罗文亮
人民陪审员刘佳
法官助理肖容
书记员谭英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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