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男方隐瞒自己曾被判刑的过去,婚后被女方知晓后,盛怒下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丈夫婚前的隐瞒行为。
2005年,丈夫小李与妻子晓丽(化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两年一家喜得一对龙凤双胞胎,全家都为此高兴,夫妻俩也愈加相爱。2007年4月,丈夫小李与别人发生矛盾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劳动教养两年。但是其妻并未因此嫌弃丈夫小李,还去劳教所探望丈夫小李,这让小李感动不已,但是,在夫妻交谈中小李坦诚地向妻子吐露了结婚前,因犯其它罪十年前被判刑三年的事,这让小丽完全不能接受。回家后晓丽越想越气愤,不能接受自己的丈夫对她有所隐瞒,因此,晓丽决定以丈夫欺骗自己、而且现在又犯法、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决意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立案后,法官考虑到小李正在劳教,夫妻婚姻基础较好,为了有利劳教改造被告,即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为此,法院通知原告到劳教所内开庭审理该案。
被告小李表示坚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不同意离婚。并向法庭解释:自己17岁时犯罪到现在犯法都是由自己过错引起,自己不会逃避罪责。之所以讲出自己深埋已久的过去,是因为觉得自己对不起妻子,想起家中还有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子女,就相对妻子坦白自己过去的善意谎言,希望得到妻子的原谅。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在婚前有犯罪前科,没有坦白过去是引发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但被告表示彻底悔过自新,只要能够得到原告的体谅,珍惜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生活,通过现在的互相交流和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再者,考虑到有利于改造被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自由恋爱和结婚五年,有很好的婚姻基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男方强烈符合请求,判决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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