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豫1729民初2606号
原告:唐某某,1976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男,1972年7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某因自身需要租赁原告挖
掘机进行施工修路,后经结算被告王某欠原告修路费用5700元,
被告王某于2012年6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偿还1000元,余款4700元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某因自身需要,欠原告修路款4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追要,被告偿还1000元,余款4700元未偿还。结合原告的举证及陈述,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王某欠原告修路款47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款被告王某应当支付,原告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唐某某修路款4700元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晶晶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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