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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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湘1022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亮,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本复印件,土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交通管制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等;2.证人吴某详的证言;3.被告人李国亮的供述与辩解;4.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5.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亮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吴某某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李国亮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亮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国亮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国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彭忠光
人民陪审员邝雯漪
人民陪审员廖小瑜
法官助理毛宇宏
书记员肖小梅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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