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辽0213民特14号
申请人:毕某1,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大连金州区人,住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贾某2,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代理人:贾某3,系被申请人的儿子,男,汉族,1996年5月21日出生,现住金州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毕某1与被申请人贾某2系夫妻关系,代理人贾某3系申请人毕某1和被申请人贾某2的儿子。2013年3月27日,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出具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精神分裂症;2014年3月7日,大连金州新区残疾人联合会对被申请人出具残疾证,残疾类别为肢体精神壹级,监护人为毕某1。2018年12月30日,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上显示被申请人入院诊断:肠梗阻、可能性大、离子紊乱、高渗状态、脑出血后遗症、脑积水;出院诊断:记性肠梗阻、双××、感染性休克……脑积水、毛囊炎、多形红斑。
另查,被申请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资料、残疾证、询问笔录等,经审查,予以采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贾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毕某1为贾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军
法官助理赵卓尔
书记员王晓雨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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