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男女在中国缔结婚姻,女方携子女来美国。后女方在美国纽约州法院起诉丈夫要求离婚,涉及房产、存款分割。
【法律分析】
现对法律上的大致情形,分析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美国婚姻家庭法方面是州法占统治地位。依次分析如下问题:
1. 管辖权的确立
这是个大问题。纽约法院确立管辖权,需要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和personal jurisdiction两个要件。纽约州法院对离婚案件拥有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但是要求婚姻一方或双方满足一定的居留时间。
(1)居留时间是否满足要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其一,双方都在纽约居住——纽约州法院自动获得管辖权,居住的时间不限。其二,一方在纽约居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居住满一年获得管辖权:(A)婚姻在纽约缔结;(B)双方曾作为夫妻在纽约州居住;(C)导致离婚的原因发生在纽约州。其三,一方在纽约居住且没有上述情形的,居住满两年纽约州获得管辖权。
(2)在满足居留时间的前提下,纽约州法院还必须对被告拥有对人的管辖权,即personal jurisdiction。personal jurisdiction满足的方式跟上述居留期限的满足方式很相似。原告如果在纽约州连续居留满两年,则纽约州法院对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3)除此之外特殊的一点是,只要原告在纽约居住满一年,纽约州法院就对于婚姻本身拥有对物的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因此如果原告只诉请离婚而不作其他经济方面的主张(如赡养费财产分割等),则纽约法院不需要其他管辖权的要求,就可以就婚姻是否结束做出裁决,但是不能处分财产或者子女的抚养权。
总结一下,原告以纽约为居所满两年,纽约州法院就对整个离婚案件有了管辖权。如果满一年,就只对婚姻关系本身拥有管辖权。不过正如下面会提到的,原告还是需要将起诉状当面送达。
2. 实体法适用
在实体法方面,不论婚姻、财产还是抚养权方面的问题,纽约法院几乎一定会适用纽约州自己的法律,极少会适用外国法。即使是作为先决问题的婚姻是否有效,很可能也是依据纽约州法律决定。
3. 一些程序法问题
由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纽约州法院要求起诉状必须当面送达,不能采用邮寄等其他送达方式。此外离婚的判决必须有被告参与,不能缺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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