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辽0191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2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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