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云0402民初2118号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生,回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系原告母亲。
被告:王某2,男,1972年8月20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思茅市翠云区,现住玉溪市红塔区。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2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即原告王某1。王某1现在红塔区北城中心幼儿园读小班。2020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20)云0402民初296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2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王某1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王某2不支付抚养费……”原告一直随李某生活至今,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离婚时达成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被告王某2与李某在离婚案件的民事调解书中虽协议王某2不支付原告抚养费,但现王某1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1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与原告当前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红塔区当前的实际生活水平相符,本院亦予支持,即由被告自2021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1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共3个月的抚养费1500元,并自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自2021年7月起的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1月至6月、7月至12月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
本判决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段杨春
书记员杨芳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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