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导语: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将房产赠予儿子所有后,女方张女士又以重大误解为由反悔。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由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引发的纠纷。
【法院判例】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08年2月1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原告抚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一套,面积34㎡,房屋产权归儿子小王所有,女方有居住权。王女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时方知未成年儿童不能办理过户,其遂以该协议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项条款,重新分割房产归王女士一个人所有。被告王先生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将这套房子给儿子所有,当时表明原告有居住权,如果将房子转到原告名下,将侵犯儿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2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儿子小王所有,应视为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其子。原告诉称该款内容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款内容,但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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