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湘1002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机构调查评估,被告人尹某不具备监管条件,故对其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尹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尹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芬
法官助理张静林
书记员李馨颖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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