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辽0191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5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陈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松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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