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皖0802刑初7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某1),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施工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000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胡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芸
书记员潘沈超慧(代)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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