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赵福权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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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322民初3185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1988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赵福权,男,汉族,1972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东风S16汽车一辆,价款134800元。2017年12月1日,原告将东风S16汽车一辆交付给被告,被告在交车确认表上签字,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今欠到何某欠款1859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东风S16汽车一辆交付给被告。被告尚欠原告车款18598元,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支付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欠款185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以及支付欠款的时间。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福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何某欠款18598元;
二、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元,由被告赵福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范丽君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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