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李某某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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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2021)辽0811民特4号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营口市老边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已故)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李某某因患有老年痴呆症,无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女儿杨某同意由申请人杨某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营口市老边区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证据能够确认,李某某因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杨某系被申请人之子,具备监护能力,且被告申请人李某某之女杨某表示同意。故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杨某为被申请人李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天伟
书记员刘长清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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