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甘0522刑初18号
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秦安县。
辩护人王林鹤、张宏,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高某用快手直播上的账号(昵称“某”)关注王某的快手直播号(昵称:某X)。高某在向王某刷了10万元左右的礼物后,又注册新的快手号(昵称“某哥”),并称是“某”的朋友,用“某哥”的身份继续向王某刷礼物。在取得王某的信任后,以自己同学的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自己在银行有上班的朋友存钱利息高、自己是秦安县公安局的特警名下有单位福利房转让为理由,先后骗取王某人民币215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又查明,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高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全部损失人民币2156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高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蓝黑色VIVOX23手机一部,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收条、领条、谅解书,证人陈某、王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15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移送的蓝黑色VIVOX23手机一部。经查,该手机系被告人高某的私人手机,非专门犯罪工具,故依法应退还被告人高某。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鉴于被告人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量刑规定不符,故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蓝黑色VIVOX23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亮文
人民陪审员冯遇春
人民陪审员杨丽
法官助理雒莹
书记员杨亮亮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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