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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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辽0106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满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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