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482民初2210号
原告:任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孙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上蔡县。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5日被告孙某向原告任某借款100000元,同日被告孙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孙某收到任某借款100000元,承诺在2021年1月15日之前还清,被告孙某在借条上签字认可。
庭审中,原告任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孙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借条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故被告孙某应偿还原告任某借款100000元。庭审中,原告任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孙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经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某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占伟
书记员陈世月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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