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鲁0306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某,2014年1月17日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十个月,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被告人伊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伊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1损失278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被告人伊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伊某某曾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伊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宝哲
书记员辛婕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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