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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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鄂1102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黄梅县,2019年5月28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被黄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福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严尚志,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书证: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张某、彭某、王某、朱某、严某2、余某、赵某、石某、陈某、郭某、曹某、严某1、冯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黄梅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容留多人吸食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贵芬
人民陪审员杜佑清
人民陪审员祁梦玲
法官助理陈泽
书记员陈芯果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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