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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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桂0205刑初17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洪,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曾因盗窃于2008年7月18日被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洪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黄某的报案陈述材料,同案犯何建轮的供述,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车辆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本院(2020)桂0205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洪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洪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洪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珏
书记员韦玉峤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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