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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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抢劫罪

(2021)辽0203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日被抓获,同年11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追缴所有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辉
人民陪审员王翠智
人民陪审员赵嘉勇
法官助理薛承明
书记员景云亭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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