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高新某加工部与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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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陕0902民初750号

原告:陕西安康高新某加工部,住址:陕西省安康市XX区联盟。
经营者:余武某。
被告:陈某,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604267871。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陕西安康高新某加工部从事木门加工业务,2017年初被告陈某提供材料由原告加工木门。完工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陈某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条¥:9000.00元今欠到余总木门加工费用玖仟元整。欠款人:陈某2017.1.20号”。原告此后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加工费用9000元及拖欠该款产生的利息损失1000元,合计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朴
书记员张可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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