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2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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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2021)京0108民特173号

申请人:仲某1,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某2,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许某(仲某2之女婿),住北京市海淀区。

经审理查明:项某与仲某2系夫妻关系,育一女,即仲某1。项某于2015年11月12日去世。2017年5月11日中国中医科学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仲某2被诊断为:急性脑梗塞、脑梗塞后遗症期、右侧中枢性肢瘫,运动性失语等。
经仲某1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仲某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4月12日该鉴定机构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仲某2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仲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仲某1作为仲某2之女,具备监护能力,仲某2之女婿许某亦同意仲某1作为仲某2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仲某1为仲某2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仲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仲某1为仲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丁珊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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