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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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1022民初478号

原告: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甲,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纸箱厂成立于2009年7月2日,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类型,投资人为李某甲。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纸箱制作及批发零售。于2020年4月7日变更为某某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纸制品、包装专用设备、塑料包装箱及容器的制造;纸制品销售;纸板、包装箱的生产;包装装潢设计服务。被告谭某甲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多次到宜章县顺成彩印纸箱厂处购买用于装鞭炮纸的纸箱、辅助材料和商标围条。原告李某与某某纸箱厂投资人李某甲系父子关系,某某纸箱厂将对被告谭某甲的应收货款交由原告李某收取,该债权转让事宜已通知被告谭某甲向原告李某履行。2018年10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谭某甲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今欠到李某纸箱款贰拾万元整,欠款人:谭某甲”。此后,被告谭某甲在某某纸箱厂处购买了39166元货款,合计应付某某纸箱厂239166元。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某某纸箱厂授权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甲发生交易,某某纸箱厂将该239166元应收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李某,由原告李某收取并归其所有。经原告李某催讨,2019年2月4日,被告谭某甲向原告李某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原告李某货款219166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谭某甲与某某纸箱厂发生交易,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谭某甲应当及时履行。某某纸箱厂将对被告谭某甲应收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李某收取,并通知了被告谭某甲向原告李某履行,从被告谭某甲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来看,被告谭某甲对向原告李某履行货款义务无异议,故原告李某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被告谭某甲主张权利。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扣除被告谭某甲已履行20000元,尚欠原告李某货款219166元。鉴于本案未约定货款的履行期限,经原告李某催讨并给了被告谭某甲必要的准备时间后,被告谭某甲仍未履行支付货物价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李某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谭某甲支付货款219166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被告谭某甲拖欠货款的逾期利息诉求,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被告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货款219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元(已减半),由被告谭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松林
法官助理廖双龙
书记员(兼)廖双龙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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