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726民初1161号
原告:王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赵某,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河南省上蔡惠民村镇银行工作人员。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赵某50,000元。被告赵某通过案外人王建(微信名为峰回运转)的微信于2018年9月14日还给原告10,000元,2018年9月17日偿还5,000元,2019年10月17日偿还1,000元,剩余34,000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银行活期存款凭证、微信转账凭证及截图、王建出具的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王某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的凭证,与被告赵某通过王建的微信分三次归还原告借款的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利息约定,对于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34,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邢东伟
书记员李海青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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