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423民初868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鑫,商丘市宁陵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男,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被告袁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特诉至法院,当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方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被告袁某欠原告王某1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书磊
书记员王莉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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