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津02民终2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稚慧树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榆关道720号。
法定代表人:赵秉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华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宾,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201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理人:冯某(系张某之母),住天津市河北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020年1月18日,张某向稚慧树公司交纳剑桥英语一级培训费用4480元,每次课2课时,共32次课(64课时),每课时费用70元。稚慧树公司针对兴趣班授课有如下优惠事宜,若学员上课全勤且家长每次上课录视频发到朋友圈,学校按照每课时20元的标准返现,返现在下次交费的时候予以抵扣。张某在此前的兴趣班授课中完成了返现任务,返现1440元。张某在此次英语培训班交费时应交纳4480元,因存在返现1440元,故实际交纳3040元。因新冠疫情原因,原定于2020年2月18日开课的剑桥英语一级培训班未能如期开课。2020年6月9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新开河街道办事处出具《复园证明》,证明“稚慧树托幼点于2020年6月8日已经通过检查,具备开园条件。特此证明”。针对复课问题,张某家长在稚慧树公司具备复课条件后询问何时开课,但稚慧树公司一直未回复,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复课。稚慧树公司在庭后提出承诺于2021年1月15日前复课,但张某方未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稚慧树公司之间针对英语培训班成立了教育培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未能开课,张某请求稚慧树公司返还英语培训班费用,系以其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为前提。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稚慧树公司英语培训班已停止授课,且没有再开展培训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二》第八条第二款“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导致张某与稚慧树公司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张某通过起诉的方式向稚慧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稚慧树公司收到张某的诉状副本之日,应为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之日。现张某于2020年10月13日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当日向稚慧树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故应认定张某与稚慧树公司之间关于英语培训班的教育培训合同于2020年10月13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新冠疫情爆发,根据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防控措施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均停课,属双方履行合同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稚慧树公司在2020年6月8日具备开园条件后,仍消极对待兴趣班复课问题,在张某等家长询问并要求稚慧树公司复课的情况下,稚慧树公司仍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拖延至今未提供约定的兴趣班教学服务。因此,稚慧树公司在兴趣班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显然存在违约情形。故稚慧树公司应退还张某英语培训班费用4480元。综上所述,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天津市稚慧树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退还英语培训班费用4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天津市稚慧树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退还被上诉人英语培训班费用4480元。本案中,上诉人在2020年6月8日具备开园条件后,并未向被上诉人提供兴趣班教学服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未上课的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退还未上课费用的一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稚慧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稚慧树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翟均勇
审判员刘建奇
审判员张月
书记员辛璐
2021-04-2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